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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的保证人能否是被执行人
释义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1条规定,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期限届满,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担保的财产,也可以命令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担保人的财产应当限于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部分。因此,担保人在贷款协议中的财产可供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赋予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涉及的担保人不能作为债务人强制执行。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本案中,当事人直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申请执行,无需提起诉讼。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对执行程序无异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均未对该债权文书的性质作出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担保人。而且,由于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债务人,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所以不能变为保证人。债务人的财产在执行中不能执行的,可以起诉保证人。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所以范围不能扩大。另外,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担保责任的大小都属于担保法规定的范围。公证机关无权对此作出判决,法院执行机关也不能作出裁定。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确认。如果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保证人,显然剥夺了保证人的诉讼权利。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中的担保人能否强制执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从法律角度看:债务人承诺在公证书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和法律解释。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权利,诉权不受他人遗弃的影响。因此,连带保证人作为平等主体,未经书面承诺,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诉讼权仍然存在。他们可以上诉到法院为自己辩护。当然,他们不能直接执行。根据《联合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是否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债务的履行有疑问,即:,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在审查该类案件的立案和执行情况时,应当考察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中,与债务人地位、责任相当的共同担保人是否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情况下接受强制执行。如果保证人不放弃诉权,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有担保人的,可以结合担保人的担保形式、担保期限和担保金额强制执行。
    

以上是强制执行公证的担保人能否成为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保证人与被执行人不同。保证人是保证某一事项的人,执行人是永凯执行某一事项的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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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