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公证程序 |
释义 |
1。申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担保人(包括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接受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申请执行证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2)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确实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事实;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是否有疑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凭公证书、执行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的内容是支付货币、货物或者有价证券;(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凭证的支付内容没有疑问;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务人愿意接受债权中的强制执行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五条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明。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签发。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对象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从申请执行标的中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明。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签发。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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