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征地补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之和,其中40%为土地补偿,60%为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2) 征收标准为水田征收标准的1.2倍;耕地(水田除外)、草地(其他草地除外)、农村公路、水库水面、池塘水面、沟渠、设施农业用地、山脊、建设用地征收执行;标准为未利用地征收标准的0.6倍;园地、林地征收执行相应的土地类型系数;基本农田征收按所在地区水田标准执行。三是征地补偿面积由县市区划分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4)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土地类型系数。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执行公告确定的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地、县、区人民政府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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