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不满足报价条件,合同是否可以被视为无效 |
释义 |
1、 如果不满足报价条件,合同能否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要约条件的,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表示不使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表示要约无效的意思表示。 报价可撤销。但是,撤回要约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作出。为什么要约可以撤回?这是因为要约在产生法律效力之前不会对受要约人或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作出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到达受要约人的,该要约已经生效。要约能否无效,取决于要约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因此,要约人要撤回要约,必须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以便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人立即以快于要约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最迟在要约发出的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迟延的,撤回通知将在要约到达后送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撤回要约的通知已经逾期,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怠于发出通知的,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不迟延,撤回要约的效力仍然发生。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要约规定的条件的,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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