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售并不违反租赁的适用缺陷 |
释义 |
是否仅适用于“卖不破租”的法律制度,既包括因出售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也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惠甚至合伙投资而引起的所有权的变更。这种广泛的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将“交易不违反租赁”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不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是否适用于“动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条没有对租赁权作进一步的限制,即可以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从字面上看,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不得侵害租赁物债权”的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一概念运用到第229条时,不禁会发现,如果第229条也适用于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基础的动产,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这与现代民法的宗旨相悖。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的“租赁财产”应限于房屋等不动产。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是这样做的,却没有法律的规定。第三,交易不打破租赁与抵押的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抵押物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终止。(4) 财产保全和租赁合作。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是指财产保全与租赁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且效力发生冲突的情形。如何处理二者的效力冲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而且从“买卖不违反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行为发生后,也应当适用“买卖不违反租赁”。但是,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法院的查封权限就没有用了,所以关键要看哪个先确立。扣押前有租赁的,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被扣押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自然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承租人不能预见将来租赁时租赁物会被扣押。扣押后存在租赁的,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被扣押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不适用于债权人,但债权人同意的除外。由于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出租房屋可以变卖,但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承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租赁物被查封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承担损失。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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