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救助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释义 |
1、 残骸打捞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残骸打捞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207条除本法第208条和第209条另有规定外,下列海事赔偿责任可以依照本章规定予以限制:,无论责任基础如何: (1)船舶上发生的或与船舶操作和救援操作直接相关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包括对港口项目的损害,对航道和助航设备造成的港池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索赔(2)海上货物运输延误或旅客及其行李抵达延误造成的损失索赔(3)因违反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权利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对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根据本章规定可以限制其责任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的索赔,以及就此类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提出的索赔 前段所列的索赔可限制赔偿责任,无论其提出方式有多不同。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负责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受赔偿责任限制的事项《海商法》第208条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救助金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提出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提出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五)对于船东或救助方的雇员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船东或救助方无权限制该索赔的责任,或者过去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章规定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只能由船长或船东提出。然而,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在一般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人越来越多,如保险人、担保人等。但是,残骸打捞不属于这一类。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登录主页免费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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