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仲裁规则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本仲裁规则(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通过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因海洋、近海、沿海和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引起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海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纠纷案件: (1)因船舶打捞和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碰撞,或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与海洋、海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床和水下设施碰撞引起的争议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或其他运输单证中涉及的国际海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洋有关的通航水域的争议,以及在上述水域内的旅客运输引起的争议 (4)因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或集装箱及其他船舶设备的租赁或租赁,或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的操作、操作、代理、拖曳、打捞和拆卸而产生的争议海上船舶或其他移动装置的所有权和优先权纠纷国际海洋、国际近海、沿海和通航水域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客运保险、海洋开发资源保险和再保险,以及船舶保护和赔偿业务引起的争议ess (7)因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集装箱或其他船舶设备的销售、建造和修理而产生的纠纷 (VIII)因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设备的抵押贷款而产生的纠纷 (IX)货运代理合同、船舶材料供应合同、船员劳动合同、渔业生产和捕捞合同引起的纠纷(10)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纠纷(11)海事担保引起的争议 (12)其他海事争议或双方通过协议仲裁的海事相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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