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仲裁程序 |
释义 |
第一步是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一式五份;在简易程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申请书应说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还应说明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和传真)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后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申请人的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仲裁申请应由申请人和/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或盖章。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五份,申请人应按照简易程序提交上述文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提前支付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简易程序为20天)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时,应当在反诉书中写明反诉的具体事项、金额、反诉理由、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支付反诉费用预付仲裁费第二步仲裁员的选择双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任命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果双方未能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则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共同选择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逾期未指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应指定一名仲裁员代表其设立仲裁庭第三步听证。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以审理案件。但是,如果仲裁庭也认为不需要在双方申请或与共同代表一起举行听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只能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听证和作出裁决。仲裁庭应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在仲裁庭举行听证时,双方应就其申请、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作进一步陈述ense和反诉是基于,提供相关证据,回答仲裁庭的问题,并辩论相关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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