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韩某父亲去世前,他留下口头遗嘱,说明自己名下的房子是韩某继承的,押金是韩某姐姐继承的。一位亲戚和朋友代表他写了遗嘱,韩寒和他的妹妹作为证人在场。韩寒的父亲去世后,姐姐回来与韩寒和姐姐因为继承问题发生争执。他的姐姐认为韩寒和姐姐是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该无效。韩先生和他妹妹能做他父亲遗嘱的见证人吗?遗嘱有效吗?律师答: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为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下一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从本文可以看出,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为遗嘱的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遗嘱应当无效,而韩父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继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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