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
释义 |
1、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司法认定,关键在于查明肇事者是否有主观过错,肇事者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以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是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造成的,或者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雨、洪水等,不应视为本罪。当然,事故发生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其他干预因素,这里我们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干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发现违法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本罪论处,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下: 为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将被害人藏匿或者遗弃,使被害人不能得到帮助,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伤害罪定罪处罚。 不同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只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行为。 (1)积极行为,受害人会被“带走”离开事故现场,然后被隐藏或遗弃; (2)受害人无法得到帮助,因为这种遗弃和隐瞒使受害人处于孤立的境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如果不能证明直接故意,如果事实上没有“死亡或者残疾”的结果,就不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驾驶人故意采用撞人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杀害、伤害多人的,应当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故意利用驾驶致人伤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四,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责任认定的依据是否是《交通管理条例》。工矿企业专用机动车、施工车辆、军队军用车辆“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超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和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四)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吸毒致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七)明知是无牌驾驶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的,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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