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中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专家证言是民事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车辆损坏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证据。为了提供及时、准确的证据,将伤残鉴定中的注意事项归纳如下: 经检查或检验的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确认。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自发现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的书面确认。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心理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路况等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检查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0日。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见,交通事故鉴定最长时间为35天。通常在10天内完成。交通事故车辆识别程序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书面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无过错的,不超过赔偿责任的10%。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鉴定的误区,交通事故的增多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行业。法医专家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正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判提供依据。然而,有两个问题。一是事业单位和事故鉴定人员虽然取得了专业资格,但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充满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过分依赖教科书中给出的标准、理论、公式和算法,忽视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有的用同一公式计算正常载荷下严重超载(甚至100%)的初始制动速度;有的用普通抛物线公式计算抛撒物体的距离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路面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仅从标准中选取或教科书,无论事故条件与标准或教科书中给出的数值之间的差异。(2)由水平、理解和经验引起的偏差。更为严重的是,法医专家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或暗示),故意或恶意编造虚假数据和虚假公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相关部门的反复投诉、上访和攻击。由于这些机构的合法露面和法医专家的身份,受害人没有上诉的地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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