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1、 支票背书概述 出票人向指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签发汇票,背书人将汇票转让给指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的,指定区域以外的银行不予承兑,但出票人和背书人仍应承担汇票责任。票据以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未经背书,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连续背书是指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人应当在汇票背面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足以背书的,可以用统一形式的胶纸粘贴在汇票上注明的保证金上。汇票上的第一份承运人记录,应当在汇票与汇票交接处签名盖章。出票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不得转让;直接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直接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托收的汇票,银行不予承兑。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后手又背书的,记载“不可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无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该条件不影响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支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该签名无效,但不影响符合规定的其他签名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名无效,但不影响背书人正手签名的效力。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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