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整形外科医疗事故纠纷 |
释义 |
案件基本情况 一位年轻女子路过一家整形美容公司门口时,看到该公司玻璃窗上的“医疗美容”广告,上面写着:可以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和痣疣,并聘请专职医护人员进行操作,效果明显,等为了祛除脸上的雀斑,他当场交了15元治疗费。操作人员用牙签蘸40%三氯乙酸溶液,把脸上的雀斑全部去掉。第二天,他感到脸上很热,然后伤口溃烂,黄色分泌物流出。经过多方奔波求医,伤口愈合了,却留下十多处大豆般的疤痕。随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医鉴定:二级化学烧伤,继发感染,外观损伤明显。今后,像整形这样的手术,成本也会降低,整形后疤痕会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样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治疗费1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及以后治疗费4000余元,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维权支持 整形手术造成的毁容或外观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判断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患者的美容外科。如果患者到各种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美容治疗,其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的要求,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部审查批准,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院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患者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后果不是医疗事故,而是一般侵权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他去了一家整形外科公司接受整容手术。虽然是“专职医务人员”为他进行整容,表面上看似符合医疗事故行为主体,但实质上,在整形公司为患者进行整容的医务人员已经与医院分离,这已不再是一种医疗责任行为,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已经脱离了医院,医院不应承担医务人员的侵权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收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整形外科公司被责令赔偿原告何某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以后的治疗费,依据法律通则,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格权侵权。但是,鉴于他因美容失败而造成的容貌损害和精神痛苦,应当给予他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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