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不规范行为容易导致股权纠纷频发 |
释义 |
一是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限制和法律责任,利用注册股东和假股东。 由于旧《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没有规定,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也没有规定,而且我院是基层法院,因此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公司是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为满足公司设立条件中股东人数的要求,经常借用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出资注册,导致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一致,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实际上是一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东享有经营权、管理权、分红权和决策权,且大多是亲友,当公司盈利时,一些名义股东向法院提起上诉,确认身份,主张权益;当公司经营亏损甚至违法时,一些名义上的股东向法院上诉,要求否认自己的身份。其次,为办理工商登记,伪造股东签名的现象十分突出。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文件的审查往往采取形式审查的原则,导致实践中许多公司需要登记事项的文件,如登记申请,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聘任和代理程序不是由股东本人签署的。这些被虚签的股东已向法院起诉,确认上述文件无效。 第三,公司虚假出资,与注册代理公司串通,违规经营。 公司注册时,往往委托工商局附近注册的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但注册代理公司仅以营利为目的,不询问公司实缴出资额,违反合资公司为股东垫付资金的规定,骗取审查登记后抽回出资,这使得注册股权和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额相差甚远的公司存在大量的投资纠纷、股东资格纠纷。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建议:一是严格履行公司的法律责任,对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违法行为,对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实施的欺诈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发挥法律的教育、惩罚和威慑作用。二是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登记审查程序,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加强监管。首先,登记机关在审查中要遵循“审慎审查原则”,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对审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比如,依法提交的法律文件是否已提交,文件的签字是否与保留的签字一致,提交文件中发现的表面缺陷是否应及时向企业核实。其次,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对公司登记中的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资证明书、资产所有权、股东身份等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引导股东的诚信意识。如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的代理手续签字证明(公证等形式),要求股东亲自签字,预留印章签字备案,采用电子传输手段查询、核实、审核,防止造假,公司登记设立中的虚假冒充等行为。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倡导公司诚信经营,增强股东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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