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中面对多份遗嘱,效力应怎样认定 |
释义 | 遗产继承中面对多份遗嘱,效力应怎样认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 陈*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来夫妇毗邻而居。1982年,陈*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1999年,陈*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来夫妇照顾陈*平的生活。陈*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2001年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来夫妇继承。陈*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2004年9月,陈*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平的遗产时,陈*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来夫妇诉到法院要求按陈*平于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法院认定,陈*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平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来在陈*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陈*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法院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案例: 刘*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顺的生活。刘*顺于1998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1年,刘*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2005年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发生冲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顺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兰继承。(以上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