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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以下情形单位应支付经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九十三条)
    八、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并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八十三条)。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四、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九十三条)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八十条)。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八十一条)。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八十四条)。
    四、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八十四条)
    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八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八十八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八十九条)。
    八、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
    十、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法九十三条)。
    十一、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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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