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进行约定是如何的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基本事项外,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合同还可以或者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约定: 1、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既然民诉解释规定,合同履行地可以进行约定,那么可以从便于诉讼的出发点选择约定相应合同履行地。 2、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42条、第2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第10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据观察,为了减少承租人的抵触情绪,不少租赁公司在合同中都不直接写明所有权归属,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为出租人,既然法律赋予约定优先的权利,那么合同中是否约定就由各个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3、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进行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所有权,则所有权归出租人。 4、租赁物保管及维护义务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维修义务人是承租人。根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即谁占有谁负责。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会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就该条约定,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5、租金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43条的规定,租金由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构成。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租金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租赁公司都会精心设计,就租金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大。 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况下租金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47条,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保管责任,同时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该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仍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否则则构成违约。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7、租赁物价值约定。根据解释第23条,诉讼期间对租赁物价值有争议,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残值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双方认为依照上诉方法确认的价值严重偏离实际,可以委托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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