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怎么确定违约责任 |
释义 |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怎么确定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小杜和小魏是好朋友,9月15日是小魏的26岁生日,但单位有急事要求小杜出差,于是小杜在某蛋糕店定制了一个生日蛋糕。蛋糕的花样品种、质量标准都提前定好,尤其是奶油,小魏对奶油的口味很挑剔。小杜特别提出要用指定的奶油,蛋糕店也一口答应。小魏生日那天,蛋糕按时送到,小杜也打来了祝贺电话,并问生日蛋糕是否可口。小魏很感动,表示蛋糕很漂亮,只是奶油口味自己不是很喜欢。小杜很疑惑,明明是按小魏的口味订的奶油,为什么好朋友不喜欢?一问才知道原来蛋糕店没用自己点的奶油。小魏和小杜都很气愤,不等小杜回来,小魏自己就去蛋糕店和老板理论,要求违约赔偿。但蛋糕店老板却说,蛋糕不是小魏定做的,小魏没权利主张违约。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第三人合同即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本案属于前一种: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幺,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务人也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是蛋糕店和小杜,小魏虽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但其与蛋糕店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由他主张店履行合同不适当。应该由合同的一方付电费和违约金的小杜主张权利,而不是小魏。 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让与。在前者,第三人不是新债权人,而只是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此,债务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新增的费用仍由债权人承担,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权让与,第三人是新债权人,而不仅仅是接受债务履行的人,因而第三人要承受债权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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