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法院将要执行的房屋上面设定的有抵押,那么此时是先实现抵押权还是先进行司法执行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那么就请阅读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文章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14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于执行这种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最高院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小编提供的上文。法院在对有抵押权的房屋执行时,一般是要先实现抵押权,即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后,先对抵押权人进行清偿,而后再说法院执行的问题。更多房屋抵押方面的知识,请你登陆律师356网站进行了解。 执行房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北京的房屋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登记要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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