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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如何依法解决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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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发生后,往往会掀起极大关注,一些地方政府与医院,往往采取了赔钱了事、息事宁人的态度,这几乎成为了一种潜规则。但很显然,这样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其缺乏最起码的客观与公正,而这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有许多。那么,医疗纠纷如何依法解决?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目前医患纠纷处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医患纠纷通过双方的直接沟通顺利解决非常困难。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本来就站在对立面,双方的观点存在极大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以法律为准绳、不以法律为规范是很难达到一致的。
    1、很多患者及家属的认识上存在极大的误区,利用过激行为“威胁”医院。很多民众均错误地以为采取“堵大门”、“停尸病房”等措施会给医院极大的压力。
    医院肯定会屈从于这一压力作出让步。殊不知这些想法是非常无知的,这些做法对于整个纠纷的解决不会带来任何的帮助,反而给整个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对患方来说,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医疗纠纷中的采取的过激行为会触及法律的底线,相关违法行为很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医方来说,作为一个单位、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患者,包括国家、股东、职工、当事医生等方方面面。除了考虑患者的利益在外,医院必须考虑国家利益、股东利益、职工利益等多方面的权益,其所有行为和措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范,除了依法行医之外,处理纠纷肯定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方依法处理纠纷,不可能由于患方的任何行为而改变。相关过激行为只能使原本双方可以调解解决的问题扩大化,将原本双方沟通的大门封堵,最终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裁决。这些问题对采取相关行动的患方来说都是无法接受和不愿意看到的。
    2、医疗纠纷中损害参与度具体划分、因果关系的分析缺乏统一的客观依据,纠纷中医患双方容易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经常存在这样的问题,医院的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该不足与患者的预后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关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患方往往不愿意通过鉴定程序、法律程序来明确责任。这必然导致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3、纠纷中的医患双方经常进行一些无谓的沟通,这些沟通对于纠纷的解决没有任何意义。医患双方就是认识上存在差异才会产生纠纷,纠纷必然使双方认识上的差异扩大化。双方均有各自不同的思维,而且均觉得自己的认识是绝对正确。通过沟通、甚至非理性方式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认识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太现实的。一些纠纷双方沟通了几十次也没有一个圆满的结果。一般来说患方喜欢“找领导”谈判,误地以为找了领导就会让步。双方沟通中难以解决的认识上的差异必然使双方的矛盾无法解决,纠纷进一步恶化。
    4、社会对医疗行业的高技术、高风险认识不足。医疗行业存在着极大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从目前医学技术水平来说,即使全部医疗行为均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很多情况也是难以防范和无法避免的,如:手术并发症、医疗意外、药物过敏等现象。而我国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尚未建立。相关正常的医疗风险是由就医者自行承担的。从就医者的角度来说,就医者购买和接受了医疗服务,但却产生了不良后果,这些不良后果对就医者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而医方却会认为整个行为符合规范,非医疗不当所致,也不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双方势必会产生认识上的差异,引发纠纷。
    上述问题的出现,与依法解决医患纠纷的观念得不到大家的贯彻是分不开的。严格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是杜绝过激行为、减少医患矛盾、双方合法权益都得以依法保护的唯一途径。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
    1、加快法制进程,完善法律法规,法院进行公正的诉讼引导。人大加快对医疗卫生损害赔偿法律规范的立法进程,对现行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进行有效整合。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使得医疗纠纷诉讼中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保护。
    2、全面贯彻法治观念,强化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全社会加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学习。纠纷中的患方加强对相关医学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建立树立依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思维方式,理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患者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维护。单纯地一味进行吵闹解决不了问题,最终问题的解决还得靠理性的思维。理性的思维结合相应的法律,纠纷就能迎刃而解。沟通难以解决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双方尽量减少直接沟通,从制度上发挥医院法律顾问的效能,切实做到依法解决纠纷。医院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成为医院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医疗纠纷解决中的法律人较为缺乏,患方也不愿花钱请律师参与纠纷。医院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变相的“第三人”,及时介入纠纷,成为医患双方沟通的桥梁。协同医院对患方进行解释, 并协调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得医患双方的“私了”成为“依法私了”,可以有效减少矛盾冲突的发生。
    4、给患方维权提供法律捷径,设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现阶段,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设立,不少单位和部门作出了不少的尝试,但均未取得相应的成效。社会第三方的信任度因其盈利性难以为公众所接受。应强化现行的行政调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的纠纷进行“主动调处”,接受患方、医方的调处申请。只要有一方申请调解后,调解中心即负责全程的调解,随时向申请方通报调处情况。调解中心对相关纠纷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利。
    5、强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地位和效能。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是双方简单的沟通就能得出结论的,必须进行专家鉴定。医患双方必须充分信赖现有的鉴定机制,双方对医学专业技术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专家得出中肯的答案。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大家的质疑。
    但不能否认的是,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是相当合理的。比如:抽签制度、回避制度、民主集中制度。鉴定专家通过抽签随即组成,双方均不知晓专家人员,对可能会影响鉴定公正的专家实行事先回避。鉴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且,专业技术领域的问题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判。从这些问题上来说,现有的鉴定制度从实体上、程序上都是客观和公正的。应该对现行制度进行强化,进一步提高鉴定的地位,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依法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6、严厉打击纠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必执,执法必严”。在医患矛盾尖锐的今天,乱世须用重典。对以“纠纷”名,“堵大门”、“冲砸医院”、“殴打辱骂医务人员”、“停尸病房”、在医院“设灵堂”等医疗纠纷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的过激行为作为典型打击对象,坚决打击。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7、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提供意外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途径。目前非侵权行为、非诊疗过错引起的损害结果,患方尚没有一定的救济途径,相关医疗风险没有社会分担机制。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受到了极大的抵触。对医疗纠纷是否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在法律界也有极大的争议,毕竟过错责任原则才是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设立相应的“基金”、“保险”等制度,使得遭受现行医学技术不能解决的医疗风险的损害的患者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最为常见的输血血透肝炎患者、手术并发症患者、药物过敏患者、遭受医疗意外的患者相关损失能得到一定的填补。
    简而言之,解决医疗纠纷应坚持依法治“医”原则,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无论是患者的过激,还是医生的过失,都应该回归法治的轨道。医疗纠纷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和解决的,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愈演愈烈纠纷的最终受害者是所有的社会大众。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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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