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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5年9月,北京市民王女士想买一套学区房。她通过网络看到了张先生想卖的房子。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总价350万元。由于王女士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又担心房屋在收取全部房款后已卖给他人,双方约定王女士预付首付7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足剩余房款,而张某配合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该地段的价格就上涨了。张先生觉得房子价格低,便要求王女士支付30万元购房款,否则他不会卖给张女士。11月初,王女士给张先生打电话,说要付余款,但张先生拒绝到场。从11月28日开始,王女士一直无法与张先生取得联系,一周后,王女士认为自己被骗了,准备报警。这时,张先生打来电话,说她没有按时付清余款,构成违约。现在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要求王女士留下银行卡号,并将首付70万元退还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由于找不到张先生,她无法支付房款。因此,王女士没有违约,这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情况 最后,仲裁庭裁定,张先生在收到剩余购房款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积极配合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上为相关答复。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就不能因为房价上涨而违约。对方的行为非常恶劣。那时,他可以和对方谈判,要求按合同办事。如果对方不同意,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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