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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闻报道受版权法保护吗
释义

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目前,还没有被广泛接受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新闻作品”规定为一种“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笔者试图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文章和其他新闻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2) 时事新闻……”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甚至不是一部“作品”,更不是其版权保护的时事文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专门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除作者声明外,可以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本文虽尚未生效,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事文章”被间接纳入其他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文章”外的其他新闻作品,如刊登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可视为全部新闻作品,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三原则新闻作品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一样,也是知识劳动的结果。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既要体现对作者智力劳动和原创精神的尊重,也有其特殊性,因为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功能。基于以上两个基本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具有著作权。从新闻采访写作的全过程来看,作者的原著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当然,不同作者在同一题材上的新闻作品,其脑力劳动和创造力差别很大。然而,判断作品“原创性”的标准是“存在”,而不是“大小”。因此,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应适当限制作者的专有传播权。专有传播权是指新闻作品的作者对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控制权。未经他的允许,其他媒体不得转载。新闻报道和传播信息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功能和其他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建议将新闻转载作品使用问题的内容修改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可以刊播其他报纸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文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并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p> 三是根据不同的新闻体裁给予不同的保护。由于不同风格的新闻作品的创造性是不同的,不同风格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根据不同的风格来设置。时事通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类型的新闻则受著作权法保护。正是出于新闻传播的需要,作者的独家传播权才应该受到限制。另一个例子是新闻评论,它是作者个人思想、观点和感情的直接而独特的表达。其他媒体未经原作者许可可以转载,但应向原作者付费。新闻图片作者还应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传播后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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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