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闻报道受版权法保护吗 |
释义 |
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目前,还没有被广泛接受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新闻作品”规定为一种“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笔者试图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文章和其他新闻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2) 时事新闻……”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甚至不是一部“作品”,更不是其版权保护的时事文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专门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除作者声明外,可以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本文虽尚未生效,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事文章”被间接纳入其他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文章”外的其他新闻作品,如刊登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可视为全部新闻作品,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三原则新闻作品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一样,也是知识劳动的结果。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既要体现对作者智力劳动和原创精神的尊重,也有其特殊性,因为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功能。基于以上两个基本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具有著作权。从新闻采访写作的全过程来看,作者的原著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当然,不同作者在同一题材上的新闻作品,其脑力劳动和创造力差别很大。然而,判断作品“原创性”的标准是“存在”,而不是“大小”。因此,新闻作品原则上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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