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调解类型有哪些呢? |
释义 |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经常可以看到电视上报道某地发生了医疗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发生医疗纠纷之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进行调解,力求通过调解就把问题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关于医疗纠纷调解类型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医疗纠纷调解类型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特征 1、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 2、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 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二级以上医院都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和调解工作机制等。 主要任务: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调解工作程序: 一是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是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是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是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是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医疗机构调解室所出示的调解协议一式肆份,需报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两种类型,也就是第三方调解以及人民调解。不管怎样,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切记要保持理性,不要冲动,最好通过调解一次性把问题全部解决,不要闹上法院。当然,如果不可避免的需要打官司,小编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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