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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释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别解除权: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不可抗力解除权:
    《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解除合同个人需赔偿单位有几点:
    1:合同约定若提前终止合同需赔偿
    2:在离职前刚接受公司专业培训或得到公司特别赞助的一些晋升学习。
    3:离职因个人因素明显致使公司受损的。
    解除劳动合同按新法,无须支付违约金。公积金的领取有一定的条件,与企业没有什么关系.属于公积金管理规定.一般是购房、大修房子、下岗二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后等等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半年提取一次。
    解除合同最好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做,提早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另外,解除合同前,看一下单位是否已经为你足额购买了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离开时单位还应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这对到下一个单位工作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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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5]《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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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