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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条件是什么?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房合同的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通用条款是以下几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都属于违约责任通用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大多数人在合同中都约定清楚了提前解约的条件,但是,有的时候租房合同中没有类似条款的情况下,发生了以上这些特殊情形出租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租赁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条件,只要双方都能接受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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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