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物致他人损伤责任该由谁负 |
释义 | 一、租赁物致他人损伤责任该由谁负 1.在租赁物致他人损伤的事件中,责任归属通常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指导。 2.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承担者。 3.一般情况下,由使用人即租客承担,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4.房东证明无管理或维护责任后,可以向租客或物业追偿。 5.但在先赔付后追偿的原则下,房东不得对受害方的合法赔偿请求置之不理。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类型 1.《民法典》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租客,应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公平原则与预防功能,确保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同时,不过度扩大补偿义务人范围。 2.对于责任类型,法律上更倾向于按份责任,以减轻使用人负担,防止连带责任引发的内部纷争,同时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尽到预防义务,这有助于缩小侵权人范围,保障受害人权益。 ![]() 三、可能的免责情形 在高空坠物事件中,可能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一是确定了具体侵权人; 2.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三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害。 这些情形允许可能的加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责任,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合理应用。 高空坠物,责任难定?法律网,温情助您解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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