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打伤他人,监护权是否存在转移一说 |
释义 | 学生打伤他人监护权是否存在转移 在法律上,监护权不存在转移的。 【事件经过】 去年底,陈女士的儿子在某学校上学期间,与同班的李*学因为一些小事引发了争执。“因为对方出言不逊,惹怒了我的儿子。”据陈女士介绍,当时双方都在气头上,争争吵吵互不相让,结果双方推推搡搡都动起了手,引发了肢体冲突,最终其儿子一拳头将李*学的脸部打伤了。 “现在大家都是独生子女,同学之间吵闹本来是很正常的事,学校老师可以出面调解,或者与双方家长沟通一下,各自教育一下自己的孩子,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陈女士说,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她也可以向对方家长致歉,以取得对方的理解,这样解决问题就可以了。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受伤李*学的父母提出,要求学校方面与陈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让陈女士觉得对方的做法有点过份了。“我认为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其监护责任已经转至学校了,当时我也不在事发现场,如果要说赔偿,这个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而不是让家长承担。” 陈女士说,因为双方协商不成,李*学的父母已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让学校与我们家长共同承担李*学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孩子在校园上学时打伤他人,我们家长也要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法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陈女士的陈述,李*学监护人提出赔偿责任应该由学校和陈女士双方共同来承担。”**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分析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是首要原则。 对于陈女士提出“学生在校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已经转至学校”的说法,夏-晨律师表示,在法律上,监护责任不存在“转移”一说,何况孩子不在监护人身边的时候,其行为模式等也是基于监护人的教育,这本身就是监护责任的应有之义。所以,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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