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方雇人挖树砸伤人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
释义 | 2014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王-强推着婴儿车一边打电话一边行走。突然,一旁的大树倒下,“当时离我6个月的小孩就差2公分!”谈到当时场景,王-强仍心有余悸,庆幸的是孩子没事,但自己却被砸倒在地。由于砸中王-强的是近4米高的树,所以王-强伤得很重,大家很快将他送到医院。该树属于王-强的邻居黄-胜。不过,黄-胜已将其苗圃中的这棵大树卖给了李-东,而李-东又雇赵-阳等人挖树。然而被挖断的大树并没有放倒,而是立在路边的树坑里。事发后,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强将黄-胜、李-东、赵-阳3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3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各类费用合计29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黄-胜、李-东、赵-阳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王-强提出的诉请,黄-胜等3人辩称,王-强诉请的多项费用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拒绝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强因被告黄-胜、李-东、赵-阳3人在挖树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行为,导致身体权遭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强获得各类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被告黄-胜、李-东、赵-阳3人分别按照20%、35%、45%的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针对本案中责任的分配问题,法官认为,赵-阳从事的挖树行业属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相关的资质。然而,赵-阳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工作,并且所挖之树临近路边,未放置安全警示牌。所挖之树立于树坑中,未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以致树倒伤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赵-阳对王-强的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而李-东选择将所买之树承包给没有挖树经验的被告赵-阳进行挖掘,且挖树时未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管,存在过错,对王-强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黄-胜虽口头约定将自家苗圃的树卖给李-东,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所卖的树由谁挖掘,在所卖之树未交付之前,该买卖行为尚未完成,黄-胜在挖树时未在现场,不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被告赵-阳在挖树时将原告砸伤,黄-胜对原告的受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赵-阳、李-东、黄-胜3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均属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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