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
释义 | [论文提要]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确立了我国的探视权制度。然而,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使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涉及探望权主体过于单一、探望权中止问题规定不明以及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并针对上述缺陷提出了完善对策,包括扩大主体范围、规范法律文书的使用、确立执行中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允许探视权人通过变更抚养权或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保障探望权顺利行使等措施。[关键词]探望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引论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我国离婚率有增无减,直接带来探望权纠纷的逐年增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确立了我国的探视权制度。然而,探视权制度在我国方兴未艾,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致使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的过程中,从审判到执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究竟我国的探视权制度面临着哪些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又应当如何应对,本文将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一、探望权制度概述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而确立探视权也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例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专门就探视作出规定: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尽管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但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而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应予以限制或剥夺。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时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探望权的确立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在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既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也应该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父母子女的整体福利,因而各国立法实践和婚姻法理论普遍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我国探望权制度采纳了这一立法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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