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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车场高空坠物车辆损坏可以赔付么?
释义
    停车场高空坠物车辆损坏可以赔付么?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空坠物不不属于停车场责任的,向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致损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车停在停车场被高空坠物损坏,如果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了保管费用,就应该有义务和责任保护车主车辆的安全。因此,在收费停车场停车期间车损,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高空坠物的责任不属于停车场时,还应该向高空坠物责任主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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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