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处罚 |
释义 | 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 9、认罪态度较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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