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市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 |
释义 | 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本公司制定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 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交易系 统转托管的通知》(深证登业〔1996〕11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通知″有以下主要区别: 1.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 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 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本公 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2.权证可转托管。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 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司深圳分公司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 的部分或全部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适用于A股、基 金、可转换债券、国债和权证等。 第二条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 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 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 ,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第三条投资者T日(交易日)办理证券转托管,所转证券T+1日到帐。 第四条投资者按下列程序办理证券转托管: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 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帐户、 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 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在交 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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