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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债务承担
释义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
    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通说把合同的效力界定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未征得债权人意见的情况下签订的债务承担合同肯定不能马上确定为有效,而确认为无效对债权人也并无多大意义,因为只要债权人拒绝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事实上就无效。当然,由于债务承担为相对的无因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即使无效或被撤销,但经债权人同意后,依然会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并不包含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未征得债权人意见的情况下签订债务承担合同这种情况,因此,对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如事后被债权人认可,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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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