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 |
释义 | 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况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公司的股东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应当分为相应股东。例如,按照署名问题可以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按照占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可以划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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