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 |
释义 |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 一|、合法性比较 “讨债公司”收债之合法性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并不承认追债公司的合法性。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种名义讨债公司的文件,再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大部分”讨债公司”为了快捷追索债务、经常采取雇佣打手直接威胁欠债人、非法拘禁甚至绑架欠债人或其家属。采取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等非法行为。甚至利用,暴力、拘禁、跟踪和偷窥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非法实现债务清欠是实现债务清欠的第一大忌,委托人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重则使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律师收债之合法性分析:谁都知道,解决债务纠纷最有力的应该是法律手段。律师收债是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实施,显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安全、诚信性比较 “讨债公司”收债之安全、诚信性分析:当前,我国诚信体系没有有效建立,很多”讨债公司”表面上有营业执照,实质上是打着法律和工商注册的擦边球。经常采取注册咨询性质公司非法营业,且注册资金相当的少,根本就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讨债公司的讨债手段也经常介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更有甚者,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参与其中,使得债务的追讨充满刀光血影。即使收回了债务,也不一定会交给债权人。还有一些”讨债公司”一旦讨债成功,按比例进行提成,但是,有些人却干起了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打着帮人追债的幌子,暗地人与债务人勾结,私底下谈判,一旦收到钱后就玩失踪,或者威胁诈取债权人的劳务费,债权人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只好破财消灾。很多债权人请”讨债公司”收债后,拿不到款来我们律师所咨询也比比皆是。 律师收债之安全、诚信性分析:律师通过诉讼手段成功收债后,通常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款强制划拨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帐号。如果没有债权人的亲自到场签收收据是根本不会私自将执行款交给律师个人的。因此债权人根本不用担心执行成功后,该笔执行款会被律师贪污。另外,律师执业必需要有律师执业证(该执业证由省司法厅批准并备案,可网上查询)才能正常执业,因该职业是其终生饭碗,一般来讲,没有律师会因为一个案件而砸掉自己的终身饭碗。 三、快捷性比较 “讨债公司”收债之快捷性分析:需要承认的是,”讨债公司”因采取非常手段收债,显然在快捷方面要优于律师收债。 律师收债之快捷性分析;律师收债一般来说要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在时间方面明显无”讨债公司”收债快捷。我所律师为弥补这一缺点,一般诉前在债权人的授权下采取发律师函或直接协商的形式,尽量争取通过调解的手段快速处理好债权人的委托,这样既可以保住债权人与债务人继续往来,又可以避免双方因为债务而撕破面子。如果通过调解无效后,我们就申请法院通过财产保全事先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这样可以保证官司胜诉后,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真正做到有安全合法有保障。 相信每位债权人在处理快捷与安全合法有保障的矛盾时,有明智的选择。 另外,提醒各位债权人,在委托律师收债时,一定要签订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协议和查看承办律师一定要有律师执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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