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妻账号还欠款对方耍赖编谎言 |
释义 |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孙-君用妻子的银行卡两次转款还钱11万元,因为是熟人就没让对方打收条,结果事情并没有像他想的那样了结,而是为此惹上了两起官司。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债权纠纷案,判令张*红母子偿还原告孙-君11万元。 孙-君在安徽五河县城做建筑材料生意,经人介绍于2011年6月开始向张*红多次借款,后也陆续归还欠款。2012年1月18日和2012年4月3日,张*红说家中也需要钱,要求将钱打入其母亲在徽商银行开户的卡中。孙-君通过妻子的徽商银行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分别汇款5万元和6万元。后因纠纷两人关系闹僵,2012年7月份,张*红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君还款,庭审中孙-君虽出示两张银行汇款单据,但张*红拒不承认收到这两笔款项,认为汇入银行卡的款项与其无关,后法院判决书未认定该两笔款为还款。 案件执行完毕后,孙-君认为,两笔汇款是按张*红的要求汇入,他不予认可,法院判决也未认定,张*红母子重复收取这两笔款无依据,应该返还。前不久,他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红母子两人返还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红辩解说,孙-君的妻子与自己母亲之间原先就有民间借贷关系,两次打入母亲账户的11万元是还钱的,与自己与孙-君之间的借款无关。张*红母亲则说,两次汇款都是由自己和孙-君妻子一同前去办理,是两人之间的借钱还钱事情,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君在偿还借款时使用妻子的账户是合理合法的。徽商银行打款凭条上签字人为孙-君,并非孙-君的妻子,与原告证人证言相印证,与被告所述相悖。综合相关案情和证据,可以认定张*红母亲与孙-君妻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两笔汇款依孙-君的本意是还给张*红的,但张*红拒不承认,前一法院判决书中对这两笔款项也未作还款认定,张*红母子取得该11万钱款即无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孙-君。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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