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惯例对裁量基准制定产生哪些正面效应 |
释义 | 第一,有效弥补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 社会生活是无限的,而立法者的理性却是有限的。因此,每当一部成文法制定出来时,它实际上就已经落后于时代的现实。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即使再高-明的立法者也无法为飞速发展变化的行政实践提供包罗万象的成文法规范。相比较其他部门法而言,成文行政法律规范更难以覆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加之为了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又不可能通过其自身的修改来加以解决,因此,它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时显得更加力不从心。正如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取决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 可见,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必须在其外部寻求弥补的资源。作为行政机关长期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行政惯例具有灵活性、稳定性、针对性等特点,能够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活动提供充分的依据。例如,在治安管理中,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卖淫嫖娼”的认定做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男女分开审查”、“事前是否相识”、“是否存在金钱交易”等认定标准却已成为习惯性做法。即便在社会性观念开放的今天,这种惯例对于区分性行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当下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和质量还难以满足行政管理实践的需求,而作为执法经验结晶的行政惯例则更加贴近丰富的社会生活实践,自然也就能够发挥特殊的补充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社会背景,人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实践中大量裁量基准文本都对行政惯例的引导作用寄予了厚望。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典型案例公布等机制的建立,更多蕴藏于基层执法实践中的习惯性做法将被发掘,行政惯例对裁量活动的影响范围及程度也将进一步增强。 第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美国学者洛-伊在谈及行政裁量问题时曾形象地指出:“这仿佛是重访一口水井,这水井是授予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机构政治的象征。它和二十年前一样,在同样地方的同样一口水井,内容也几乎完全相同,只不过水更深,污染更严重.洛-伊的这一见解无疑体现了世人对行政裁量大量涌现的担忧。事实上,大量行政裁量权的拥有客观上确有助长行政专横、武断的倾向,行政机关的反复无常也将直接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经验观察显示:无论是在信息相对闭塞的传统熟人社会还是在信息传播日渐加速的现代社会,公民在与行政机关发生关联时,往往都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行政机关以往的惯常做法。这种群体性的习惯准则实际上是受群体的潜意识所支配的。即便某一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对某些惯例的存在可能并不具有明确的意识,但作为执法经验的结晶,行政惯例已经深深嵌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并内化为行政机关固定的执法模式。在给付行政日渐兴起的今天,“同等情况享有同等给付”的遵循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消除行政机关的恩赐心理,而且还能进一步凸显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第三,推动行政法律规范的自我更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裁量的不断扩张以及伴随而来的对其进行不同方式的规制的历史。毫无疑问,在这一过程中,明确而健全的成文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是首选的方式,毕竟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成文法规定相比之下更容易实现一般的正义。但历史的经验却已经反复证明:法律永远落后于行政。因此,单纯依靠成文法规范自身的修正来实现其内容的更新是很困难的,更何况频繁的修改法律还会造成各种负面影响。可见,行政法规则的自我更新尚需要借助于“外力”才能实现。例如,在法国,公产不能转让在成为成文法规则之前就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而存在的.如果立法者认为某项行政惯例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合乎法律原则、反映客观规律,且具有长期适用的可能性,就可以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制订修改过程中予以吸收,进而产生新的成文行政法律规范。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更多行政裁量基准文本的出台,以持续性、稳定性、前瞻性见长的行政惯例会更多地走入成文法的视野,成为新的约束行政裁量行使的规则。正是通过推动行政法律规范的自我更新,行政惯例以发展的姿态维护了行政法的适应性,从而大大缩短了成文行政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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