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法回避的范围是怎样的 |
释义 | 公务员法回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一)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因为如果这类公务员任职于同一国家机关,且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那么他(她)们之间就具有同事和亲属双重关系,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影响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展开。当然,我们也不能无限扩大任职回避的内容。 任职回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 二是两个公务员隶属于并且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之间,不在同一机关工作,或者虽然在同一机关工作,但并非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那么就无需任职回避。 (二)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因为在一个机关内,领导者对其职务范围内的每件事和个人都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管理或者领导的职责,如果其直接下属和他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就可能出现以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代替领导关系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形,以致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此时的任职回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为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而非在两个机关任职。 二为两个公务员担任的职务之间具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非间接的领导关系,也不是指导关系。 对《公务员法》第74条第一款“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这句话正确的理解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以下两个职务(这是一个大前提):一是双方直接隶属┄┄;一是直接上下级┄┄。有人将此规定理解为: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公务员法》第74条第一款禁止担任的前两种职务的同一个大前提是”在同一机关“内。那么弟弟担任市教育局长,哥哥就可以担任该市的公安局长,因为这并非在同一机关。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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