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染环境罪起诉书怎么写 |
释义 | 污染环境罪起诉书怎么写 浙江省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婺检公诉刑诉〔xx〕2号婺检公诉刑诉〔xx〕xx号 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xx市xxxxxx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系公司副总经理,现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浙江省杭州市xx室。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xx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浙江省xx市xxxxxxxxxxxx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xx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xx年x月xx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阿奇霉素、克拉霉素以及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中间体等原料药过程中,将产生的蒸馏残渣、离心母液等大量危险废物采用焚烧、渗漏、直排、私设暗管等方式非法进行处置。 2012年12月,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xx在明知公司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同意公司分管环安部的副总经理被告人范某某关于公司私自焚烧蒸馏残渣的建议,之后还批准给焚烧工人发放每吨400元的焚烧补贴。后公司环安部经理被告人洪某某和副经理被告人方某某安排环安部员工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使用焚烧炉焚烧蒸馏残渣共计70.91吨。其中,胡某某参与焚烧18.51吨,郑某某参与焚烧18.04吨,徐xx参与焚烧17.06吨,方某某参与焚烧17.29吨。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开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负责分管环安部工作。后刘某某明知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中心处置,未采取措施及加以制止,并对方某某安排工人排班焚烧予以认可,期间浙江xx药业有限公司共计焚烧蒸馏残渣8.60吨。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次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及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焚烧残渣补贴清单、焚烧炉统计表、申请书、郑xx抄写的焚烧补贴发放记录、工资单、监测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在线检测数据、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xx市环保局查办案件移送函、关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离心母液等固体废物属性的认定意见、关于金环监报(xx)水字第xx号监测报告的认定意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2、鉴定意见:监测报告;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华、淦某、叶某、施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系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xx xxxxx年xx月xx日 环境保护靠大家,环保意识需从人人做起,从小事做起。若发现有污染环境的现象存在,请及时举报。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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