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一、医院病历丢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病历的分类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在保存病历的时候,根据病历类型的不同,那实际至少要保存的期限就不一样。而在医疗机构将病历丢失的情况下,根据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就可以推定此时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求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