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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要具备哪些最基本的素质
释义
    强烈的使命感:
    刑事辩护律师代表着公民对公权的制衡,担负着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神圣使命,辩护律师的职业极富挑战性和对抗性,辩护律师是维护人权的斗角士,是推进法治的先锋队,是促公正保公平的尖兵,辩护律师是法治的需要,更是民主的需要。
    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和最基本的素质,不会辩护的律师或从未担任过辩护业务的律师络身遗憾。律师从辩护开始自己的职业进程,每一位初入行的律师应当首先尝试和领略辩护舞台的风光。辩护律师只所以格外重要,原因在于辩护律师承担的职责份量太重,同时辩护律师要不断地同侦办及公诉机关进行力量对抗。侦办机关认为经办的案件个个都铁案,无漏可击,而辩护律师却偏偏要寻找其工作的错误,一方代表公权利,一方代表私权,两权相遇,力量上的失衡给律师带来职业压力,给案件带来定性紊乱,加之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一般都受社会敌视,律师担任辩护时免不了要遭受索连,辩护律师显然是属于少数人支持,甚至是孤军作战,在夹缝里寻求真理,就此可见辩护律师要敢于忍辱。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了三堂会审,律师在其中找寻问题增加难度,辩护业务对律师的要求更高,除了具备高度机智随机应变的能力,还要思路敏捷,言词逻辑达练,找到疑点抓住关键,镇静临危不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最简洁最清淅的方式表达出来,说服法庭,这正是律师职业极赋挑战性的一面,是其他职业难以胜任的。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广博的知识,精良的理论素养,通读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还应当懂得诸如会计、医疗、技术、历数、精算等相关科学知识,单纯的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辩到位才能护到佳:
    良好的辩才是律师的基础,辩是核心,护是目的,雄辩是力量,保护是目标,律师要明白,辩护的内容重于辩护的形式。辩护律师的第一道关口是与侦查机关打交道,处理好这层关系也是辩护律师的前提。侦办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地位上显得一强一弱悬殊性,导致律师不愿意从事辩护业务,怕担风险,但如果依法正确看待两者殊途同归的关系,敢做敢辩,善于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能达到目的,相信侦办机关会给予一定的配合。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是强势的权利,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以谁掌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充足谁就是强势,我们要认识到权势不等于强势。在工作关系上看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二者之间不存在高低贵贱。
    庭前充分做好准备是迎接胜利的良好开端,每一场精彩的辩论背后都有着律师鲜为人知的艰辛,开庭前周密的准备,庭审调查时成功的举证和质证,是赢得法庭辩论不可缺乏的条件,庭前阅卷、会见、分析案情、查证,抓住案件要害,把握全案整体,避免任何疏漏,防止重大失误,庭前准备既要从业务理论上准备又要从心理素质上做好准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显得尤为重要,丰富的办案经验不可或缺,不能满足于了解法律条文,否则不会取得辩护的成功。驾驭好理论同实践之间的默契,理论水平不够也不行,在法庭辩论中提不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论依据,不光是遗憾更是失职。如在分析案情时作出了错误判断,误将故意伤害判断成为正当防卫,尽而确立不成功的辩护观点。在质证中不能及时发现证据错误和问题,辩论时儃化地照念事先准备的辩护词,不能脱稿或跳出思路,往往会出现重大失误。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加上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辩护才能有可靠保障。律师承办案件涉及方方面面,人命的事,财产的事,技术的事,恩恩怨怨难以想象,哪一种职业都无法比律师涉足的领域广泛,所以律师要有广博的学识,在复杂多变的问题中理显现超高的分析和判断力,如果不精心准备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法庭辩论不同于演讲授课,法庭辩论具有互动性、双向性、针对性、专业性、系统性,空乏的理论难以说服法庭,更不能切中要害,但缺少理论支持的巧辩也显得苍白无力。一个出色的理论家未必能胜任法庭辩论职责,一个能言善辩的演说家也同样不能取得好的效果,法庭辩论是理论和辩论的结合,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因此要成为一个成功的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逻辑思维是制胜的关键因素,我们都体会到,在许多情况下,同样的一个观点,表达方式和水平不同而效果不尽相同,这其中的逻辑思维力量十分关键。立论准确,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环环相扣,是辩论中不可缺的,一场动人的精彩辩论最能展示律师风采的首先是逻辑其次是词语。
    责任当头法理并举:
    辩论不仅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责任,辩论的成功与否,不仅体现律师自身的水平与形象,而且还涉及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法庭辩论是律师综合水平与责任感的结合,追求的是辩论水平与实际效果的统一。律师辩论的因素很多,案件的事实,量刑轻重,处罚副度,刑种适用等等要点,期间律师的水平、工作准备、办案经验无不显得重要,律师要正确认识法庭辩论和整体基调方向。
    质证防守见优势:
    刑事辩护律师中是控方举证辩方质证,控方始终处于攻势,辩方掌握证据在后处于守势地位。法律规定控方举证责任要求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这对于控方来说压力很大,辩护律师只要攻破证据就可以取胜,打破控方证据的链条制造失利。以前在刑事辩护中有人曲解了举证责任,认为被告主张无罪就得举出无罪的证据,把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是控方举证,但在防卫案件中需要辩方举证,这只是例外,如果律师要认为是正当防卫,就要提出防卫成立的证据。
    辩是方法护是目标:
    法庭辩论的侧重点与目的应当相一致,要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不是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要明白这个道理。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也是要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正确的法律方法,而不是压制打击对方,不是为辩而辩,应当是辩出方法、辩出化解问题的思路。有些律师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说,其实这是不正确的。重要的是结果,是法官能否采纳,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举证、质证、辩证的基础上,律师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法庭辩论不是表演,而是追究实际效果,这种理念不能变。
    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和调整、辩论方法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这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条件,在这个基础之上,法庭辩论技巧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辩论紧紧扣住中心,直击对方的观点,不能偏离主题,自成系统,不能前后矛盾,更不能支离破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滔滔不绝,听来听去却找不到对抗结合点,似乎各自演说,这种缺乏针对性的辩论不能称之为有效辩论。听者不知所云,法官也如坠雾中,同时也有防止你来我往就事论事无根无据,听起来如同口水之战,严然一个吵架式辩论,再高-明的法官也难以做出判断。
    法言法语句句不离:
    法庭辩论的语言特点,法庭辩论追求的效果是自己的意见被法官采纳,而不是一种水平的认可,法庭辩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认识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所以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有人主张用白话式辩论,这种现象是由于律师针对法治建设还不完善阶段的情况下采用的,现在应当转变,否则律师和委托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了。说理与辩论要注重表达自己观点,一场精彩的辩论可能观点并不为对方或听众所接受,其辩论的水平和技巧得到肯定就可以取得成功,听众或当事人判断的是辩论者的水平或风采,但法庭辩论是希望法庭采纳自己的观点,风采和水平仅仅是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服务的,所以法庭辩论必须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功利性,说服当审法官。基于这样的目的,法庭辩论的语言所注重的应当是如何向法庭据理陈词,并非展现才华,更不是标新立异。
    证据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都是支持观点的要素,法庭辩论只所以要求依据充足,这是由于法官的判断和裁决权只能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脱离法律依据的辩论即使有充足的理由也不能且不会被采纳。高谈阔论推理式听起来象小说,很可能打动人心,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基础,这种纯粹煽情式的辩论在当今法庭显然不可取。
    气度风格不能丢:
    律师的辩论气度与风格会影响到法庭气氛,控辩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比较多见,事实上这种情况不一定取得最佳效果。早些年的辩论冲突性、对抗性、情绪化言行时有发生,敌意感增强造成不利局面。今天的辩论应当是理性化、正常化、平和主动、有礼有节、和谐友善,法庭风格的转变是一个重要课题,有些律师不失风度的充分说理和态度平和不仅赢得了法庭和旁听公众的赞许,也会得到控方的钦佩,这种风格增强了辩论的说服力。
    法庭辩论技巧要从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出发,法庭辩论不是堵住对方的嘴,不是混战,不是面面俱到互不相让,任何一方都企图尽可能全面地阐明自己的观点,担心遗漏自己的观点而被对方占有上风,这样子的心理想法可以理解,但作法不够高-明,辩论的观点使人能信服,无论案件多复杂,只对定罪和量刑起决定作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强求全面却会冲淡主题,有论必驳不一定具说服力。高-明律师通常并不在乎对方提出了多少具体问题,而是善于在短暂的时间里将这些问题归纳整理,抓住要害不放,枝节问题不纠,回避被动的问题,采用这种方式才能临危不乱占据主动。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寻找对方破绽,注意策略,深入浅出,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往往收到明显效果,要知道法庭既不是讲坛也不是学术论坛,不要只说教而偏离了终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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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