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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范围
释义
    一、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二、刑事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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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