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求,为及时化解因疫情导致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更好的为游客和旅游企业提供服务,妥善处理好旅游行程调整和合同解除后的退费等合理诉求,特提出如下指导:一、因“疫情”导致2020年1月24日以后“旅游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引起的退团退费纠纷,应依法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调解。二、严格界定“扣除”范围,客观分配举证责任。三、重大疫情面前,旅游企业(组团社、供应商、地接社)应遵照相互理解、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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