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人在饭店遗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应当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客人在饭店遗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应当怎么处理? 客人在饭店遗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的处理方式是:确认客人丢了东西;报告酒店领导,报警;安慰客人,代表酒店道歉并全力支持配合警方和客人找寻;及时向酒店老总汇报情况,反馈客人;对于警方的要求积极配合等。如果有最新的进展警方将会第一时间进行通知。 二、遗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前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三、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单位和个人拾获单位或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及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应负责其辖内拾遗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再招领,期限三十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范围内拾获的财物,应即交该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在本单位公开招领,期限十五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三)在旅馆拾获的财物,应交旅馆保卫部门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公开招领,招领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国人、港澳台胞的宾馆、大厦、酒店可再延长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继续公开招领; (四)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枝、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旅馆业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被保管的财物超过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领取的,应继续妥为保管,逾期十天后仍未领取的,可作为拾遗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处理。 客人如果将贵重的物品丢失在饭店酒店等公共场合的,是需要第一时间通知该单位并协助报警处理,这个过程中保持沉着冷静并且要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各营业场所以及公共场所必须要明确提示顾客注意看管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无法追回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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