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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经协商一致,雇主和工人可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这是这种情况最基本的内容。具体而言,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不得中断。例如,一些工人在雇主工作五年后,离开其他单位工作两年,然后返回雇主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已达十年,但劳动合同的期限已中断,不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不满10年的,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不予接受。该法作出此类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工人在雇主工作了10年,可以说他是合格的,雇主的职位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愿意,雇主应与雇员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以维持长期劳动关系。根据《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有异议,当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自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它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并将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1986年7月,中国决定改革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有企业在新招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为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改变企业形式,改变企业所有制结构,改变企业基本制度,使企业成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或国有企业改制之前,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新制度实施后,许多老员工很难适应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一旦被允许进入市场,它们确实存在竞争力弱和难以适应的问题。由于年龄的限制,他们没有足够的条件去改善和提高。应该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退休前合同到期时,没有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我们应该考虑为国家和企业做出了许多贡献的老员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的劳动者,允许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工人在雇主工作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工人在雇主连续工作10年。(2) 工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3)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 工人没有提议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个条件是有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雇员未经本法第39条规定的雇主许可,雇主与雇员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则在签订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时,意味着下次必须签订非定期劳动合同。因此,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雇主和雇员准备签订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时,他们应该仔细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应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3) 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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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