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是否先付款? |
释义 | 【为您推荐】铜山区律师 富顺县律师 黄州区律师 武冈市律师 泗阳县律师 都江堰市律师 长安区律师 股权作为一种有价的资产通过合法条件转让时必定要有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方法。是应当由受让方先支付价款还是出让方先变动股权呢,这个问题可能会困扰到您,那么究竟这一问题法律上有无规定,如果有那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您带来股权转让是否先付款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交易流程 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变理登记申请表)。公司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二、改制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支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影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上述几个文件关于出资期限、付款进度与比例、是否提供担保、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是否支付利息等均有不同规定,至于哪种文件具备更高级别法律效力,国家法律和主管机关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因此我们在适用过程中只能根据具体情形,结合上述文件的不同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条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股权转让是否先付款这一问题的解答。总之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在符合公司法的条件下 ,受让方和出让方可以进行协商,就支付方式价款等进行具体的签订。除了国有资产的受让等问题是有具体法律规定外,具体问题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习惯等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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