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时费用应该如何缴纳 |
释义 |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04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缴纳备案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寄送备案申请材料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对未随附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帐户。缴纳备案费银行帐户如下: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注意: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或备案申请编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 (二)海关总署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三)退还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后,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退还备案费。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四)续展备案不再缴费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延揽阅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解读 最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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