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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托管合同范本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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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中所涉及的金额非常的大,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托管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那么怎么样的私募基金托管合同才是规范的,才能即能合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平等?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私募基金托管合同的范本。
     私募基金托管合同
    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注册地址:
    鉴于:
    (一)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私募基金;
    (二)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三)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托管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五)除非另有约定,《【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协议制订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协议制订依据
    本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制订。
    (二)协议制订目的
    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制订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已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2、甲方保证具备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乙方进行资产托管。
    3、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保管资产的来源合法,对委托资金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甲方保证在管理、运用基金资产时,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5、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包括甲方要求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遗漏或误导。
    6、甲方在此声明,甲方充分了解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或《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拟投资品种的风险。
    (二)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和能力。
    2、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甲方的资金财产,不将资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资金拆借,不将本资金财产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3、乙方承诺在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安全保管资金财产。
    4、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有关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5、乙方对本基金资产的托管并非对本基金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6、乙方仅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对甲方进行资产托管和业务监督。对于甲方
    未通知乙方做出的任何行为或向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内基金财产(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托管人负责保管的实物证券等资产)。对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外的基金财产由于托管人以外的当事方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毁损、减值、灭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资金财产的移交与确认
    1、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符合成立条件的,甲方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并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甲方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如基金成立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的,甲方向乙方提供会计师出具的托管资金账户验资报告原件。
    2、乙方确认托管资金账户到账,且甲方公告基金成立后,乙方开始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运作。
    第四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乙方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所留印鉴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2、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业务的需要。甲、乙双方不得假借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以外的活动。
    (二)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基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与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甲乙双方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三)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的有关规定,在中债登和上清所开立债券账户和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四)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经甲方与乙方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照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 账户注销
    产品到期或提前结束需要注销相关账户时,需由甲方和乙方相互配合,在完成资产变现、结清权益、缴清费用和其它相关清算事项后,进行账户注销。
    第五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甲方、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六条 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甲方、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二)数据和信息提供及确认
    1、成立相关资料提供
    甲方应责成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期货账户等相关的基金成立建账所需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包含户名、账户号、开户机构、计息利率等参数信息,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还应包含佣金费率信息。
    2、运营相关数据提供
    甲方、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数据提供商应与乙方约定数据接口格式及数据传输方式,原则上各方数据以深圳通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传输。各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顺延数据发送时间的,应提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对手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1)证券交易相关数据提供
    如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证券交易,甲方应责成证券经纪商按乙方的数据提供要求及时提供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和对账单给乙方,并确保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格式符合乙方的要求。甲方应责成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日下一工作日9:00前提供相关数据和单据,如基金合同约定或其他客观原因甲方要求在交易日完成估值的,甲方应责成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日18:00前提供相关数据和单据。
    (2)期货交易相关数据提供
    若基金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期货交易的,甲方应责成期货经纪商发送以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基金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基金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原则上甲方应责成期货经纪商在交易日17:00前提供相关数据。
    (3)其他场外数据提供
    若基金投资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等未能公开取得估值数据的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应在基金投资的标的资产披露最新净值数据的当日17:00点前将净值数据以电子邮件方
    式或其他双方约定方式发送给乙方。
    因基金核算估值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若乙方无法公开取得,应由甲方或甲方责成其他第三方机构负责向乙方提供,若无法提供,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方案。
    第七条 投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核查
    1、甲方对乙方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乙方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甲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甲方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甲方发现乙方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不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甲方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甲方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乙方改正。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甲方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甲方并改正。
    3、甲方发现乙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同时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监管机构。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甲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甲方应报告监管机构。
    (二)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监督事项。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乙方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3、乙方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发送的指令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甲方发送的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指令,乙方可以拒绝执行,并
    通知甲方取消或调整该指令;甲方在限期内未调整,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保留上报监管部门的权力。
    乙方发现甲方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乙方应上报监管机构,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乙方负责提供私募基金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文件中与资产托管有关的事项和数据,并不对超出资产托管范围的其他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5、甲方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对以上资料仅做形式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第八条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甲方和乙方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甲方或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甲方和乙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甲方和乙方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披露。
    (三)乙方和甲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乙方和甲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向监管机构及投资者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乙方应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公开披露的信息,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披露方式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乙方公开披露的信息,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甲方和乙方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甲方认为属于会导致甲方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甲方起草、并经乙方复核后由甲方公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甲方/乙方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甲方和乙方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基金费用
    (一)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外包服务费(如有);
    4、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期货等投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如有);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询证费、审计费、销售服务费、清算费、税费等。
    (二)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第十条 基金收益分配
    甲方与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文件档案保管
    1、甲方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对以上资料仅做形式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2、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协议项下基金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3、在托管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和档案的保存作出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变更
    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更换托管人:
    (1)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经甲方通知仍不纠正。
    (2)被依法取消基金业务托管资格的。
    (3)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任:
    (1)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乙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财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乙方与甲方协商后一致认为乙方辞任有利于保证基金的稳健运行。
    乙方因上述第(1)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乙方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乙方与甲方应当联合签署书面声明,表明乙方辞任的决定和原因,并由甲方向基金持有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乙方辞任的,甲方应该在九十个工作日内找到合适的托管人替换乙方。乙方应该协助完成替换的相关交接工作,保证基金平稳运行。乙方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3、托管人变更程序
    (1)乙方解任或辞任,甲方确认新任托管人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进入托管人变更程序的具体时间。
    (2)自进入托管人变更程序之日起,托管财产停止运作,相关账户冻结,乙方对基金资产和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提供清单;甲方和乙方对托管财产进行确认后,乙方与新任托管人办理托管财产移交手续。上述更换程序应自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30日内完成,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延误可顺延,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自启动更换托管人程序和托管财产投资运作停止、资产冻结之日起,乙方
    仍应对托管财产承担保管等项工作,并继续计收托管费至全部资产移交完成前一日止。
    4、甲方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将《基金合同》的最新有效版本提供给乙方。如因此需变更本协议的,双方应协商及时变更。
    (二)协议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决定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另一方通知仍不纠正,则另一方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资金财产;
    (4)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5)协议到期;
    (6)发生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甲方出现终止情形时,应在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清算事宜。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因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经纪商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经纪商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挪用委托资金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提供的投资指令、交易数据、资金财产相关法律文书、资产权利凭据、书面证明材料、书面授权书等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等,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或造成乙方错误地履行了托管职责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因此对资金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乙方不就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投资交易承担责任,不就甲方的任何不遵守本协议、《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负责。
    (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变更银行账户印鉴密码等导致的相关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因甲方自行处置其财产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因甲方违反《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托管财产,致使托管财产受到损失或甲方到期结束后无法按约定向持有人交付资产的,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如甲方因上述(三)-(七)中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或导致乙方被第三方追偿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对执行甲方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资金财产损失的扩大。
    (十一)虽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终止清算
    (一)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基金到期终止前规定时间内以及提前终止时及时变现基金财产。
    (二)如发生可能引起基金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甲方决定提前终止时,应在提前解散决定作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托管费、税费、清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四) 甲方应于基金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交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根据指令划付清算资产,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甲方托管财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五条 保密责任
    (一)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机会)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未经对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二)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投资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投资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知悉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三)如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应赔偿对方或资金财产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本条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该等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3)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5)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作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五)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二)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本托管财产和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若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除非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四)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资金财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乙方将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处理。乙方不对资金财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投资监督事项表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在私募基金托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体地位的合法、业务经营资格的具备、内部授权的获得、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因自己的责任所致损害对对方的免责都进行了相关的保证。这些保证在一般性的民事是行为中都不做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托管合同在民商事活动中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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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