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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的法律特征
释义
    一、有限公司破产法律特征
    公司破产指公司企业法人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公司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清偿债务。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公平满足,指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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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