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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绑架罪的罪名认定、含义及在客观上与非法拘禁罪的联系
释义
    一、绑架罪的罪名认定、含义及在客观上与非法拘禁罪的联系
    绑架勒索罪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在罪名问题上无可争议的,由于新刑法将《决定》第2条第3款的内容独立出来,规定在第239条中,并且又增加了绑架人质的规定,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而引发了罪名上的争议,目前,主要有“绑架勒索罪易名说”与“绑架勒索罪保留说”两种观点。
    “绑架勒索罪易名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不复存在。该条规定的犯罪是属于绑架罪。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规定”是支持这种观点的,明确指出,第239条是绑架罪,现实司法实践中,执行的也是“绑架罪”这一个罪名。
    “绑架勒索罪保留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并不能由“绑架罪”所取代,这一罪名依然存在。主张这一观点的又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犯罪就是绑架勒索罪的一种。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罪仅仅是对刑法第239条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规定所使用的罪名,而该条中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规定应分别称之为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罪是对刑法第239条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概括,而该条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应另外定为绑架人质罪。
    
    二、非法拘禁多长时间算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实践中,拘禁的时间、情节、危害结果都是定罪与裁量刑的必须因素,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比较可靠的参考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以索取财物或者作为人质为目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绑架罪的罪名认定、含义及在客观上与非法拘禁罪的联系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可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最大区别在于是以其他方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不是以绑架人质作为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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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28:03